3-4-1學校提供志工家長訓練及場地
宜蘭縣立人文國民中小學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99年9月24日修正
一、 目的:
文國民中小學為為充分提供學校設施、結合社區推廣終身 學習、活化社區組織、提昇生活品質。
二、 依據:
宜蘭縣政府95年8月8日府教體字第0950096949函轉教育部95年8月3日台體(一)字第0950115185號函訂定。
三、 開放範圍:
本校大活動室、各教室、圖書館、會議室、餐廳、舞蹈教室、桌球室、籃球場及操場…等場地。
四、 開放時間:
平 日:以晚間為主(1800至2200時止)。
例假日:上午0800至1200時止
下午1300至1700時止
晚間1700至2100時止。
五、 開放對象:
1、 本校周圍社區(村、里)內民眾。
2、 縣內各政府機關、學校。
3、 縣內合法立案之公司、行號與社團、財團。
4、 本校家長會。
六、 申請程序:
1.活動14天前,填寫申請表(如附件)向本校行政中心提出申請。
2.經審查核准接獲通知後,7天前到本校行政中心繳交保證金與各項費用。
七、 各場地開放範圍、使用方式及內容、借用期限、收費標準與使用限制,詳如下表:
開放範圍 |
使用方式及內容 |
收費標準 |
操場 (含籃球場) |
1、民眾個別使用之休閒與體育活動:無需申請,可於開放時間內自行使用。 2、10人以上集體使用之活動應依本要點提出申請並獲核准。 |
場地使用費:每小時新台幣1000元。 水電設備使用費:每小時新台幣100元。 場地清潔代辦費:每小時新台幣100元。 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 |
桌球室 |
限開放10人以上集體使用之活動:應依本要點提出申請並獲核准。 |
場地使用費:每小時新台幣500元。 水電設備使用費:每小時新台幣100元。 場地清潔代辦費:每小時新台幣100元。 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 |
舞蹈教室 |
限開放10人以上集體使用之活動:應依本要點提出申請並獲核准。 |
場地使用費:每小時新台幣500元。 水電設備使用費:每小時新台幣100元。 冷氣設備使用費:每小時新台幣50元。 場地清潔代辦費:每小時新台幣100元。 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 |
其他場地 |
限開放10人以上集體使用之活動:應依本要點提出申請並獲核准。 |
場地使用費:每小時新台幣500元。 水電設備使用費:每小時新台幣100元。 場地清潔代辦費:每小時新台幣100元。 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 |
八、 優待事項:
費用全免之優待條件:
1、政府機關舉辦有關國家慶典活動。
2、本校各單位、社團、學生組織與校外聯合舉辦活動免予收費。
費用半價優待條件:
身心障礙團體舉辦活動,場地租借費享半價優待。
九、 使用限制: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者,撤銷其借用許可:
1.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2.遇有空襲或緊急災變時。
3.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事實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4.經本校認定有損場地設施者。
5.校外單位經核准使用後,其使用期間如遇有本校緊急需要經校長核示者,應無條件放棄,所繳交之相關費用無息退還,或申請延期優先使用。
6.借用時間如遇人力、天候等不可抗拒之因素,得提出延期或退費之要求,但本校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7.本校場地及設備,專為學校師生舉辦有關教學活動之場所。但在不影響學校教學活動下,得酌情出借,場地僅提供政府機關或文教公益團體舉辦教育訓練及文藝活動,如涉及營利、商品交易、個人婚喪喜慶、政治與宗教及激烈社會運動等活動,恕不外借。
8.本校各場地全面禁煙,室內禁止燃放鞭炮、火燭等危險物品,並禁止吸煙、吐痰及攜入飲料食物,室外如懸掛旗幟、布條或布置等相關物品,僅限於場地正門口處,請勿延伸至其他範圍。
9.違反本要點者。
十、損害賠償:
甲、未遵守本要點使用本校場地設施,致本校或其他人遭受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損害者,使用人或申請人應對該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涉及刑責者,並應報警處理。
乙、經申請並獲准借用之活動,申請人應保證該活動所有使用人均能遵守本校各項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致本校或相關人員遭受損害者,申請人應對該損害付連帶賠償責任,本校並得以申請人繳交之「保證金」扣抵賠償,保證金額度不足以抵付賠償者,申請人應於接獲本校通知後3天內補足差額。
十一、平安保險:
甲、依本要點借用借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供10人以上集體使用之體育、社教活動者,申請人應於活動前為所有參與人投平安險或團體意外險或公共意外險。
乙、前項應保險,每次理賠上限不得低於新台幣300萬元,每人每次理賠上限不得低於新台幣3萬元。
十二、使用契約書:申請借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者應繳納保金並具結承諾以下事項:
甲、保證遵守本要點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情事經校方人員制止或糾正仍未改善者,同意本校沒入保證金以為懲罰。
乙、保證依本要點第三點之規定,負責損害賠償責任,並同意由保證金先行扣抵賠償。
丙、保證於使用完竣後立即回復原狀與清潔,若未能立即回復原狀與清潔者,同意由學校以清潔代辦費代為處理。
十三、前條保證金與清潔代辦費,本校於借用期滿並確認無本校得沒入保證金或應由保證金或清潔代辦費抵付費用之情事後,5天內自動退還,其有應抵付費用情事者,餘額於應付款項付清後5天內自動退還。
十四、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應注意以下各項安全:
甲、10人以上集體使用之活動應派專人維護秩序與活動安全。
乙、舉辦激烈、具危險性之活動應有專業人員在場指導,方得開始活動;患有心臟疾病或7歲以下之兒童或孕婦不得使用。
丙、舉辦直排輪、溜冰鞋、獨輪車、自行車等運動,未戴安全帽、護膝、護脕者不得使用場地。
丁、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如遇火警等災害時,應配合本校人員疏散及救護等措施。
戊、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如不慎受傷時,應配合本校實施初步救護(或自行救護),並立即撥119電話,協請救護車支援。
己、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如發現有犯罪行為時,應保持現場完整,並立即撥110電話,協請警方處理。
十五、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有在媒體上廣告、錄影或實況轉播之必要時,應事先徵得本校同意。
十六、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有張貼文宣廣告之必要時,應事先徵得本校同意,並由本校管理人員指定地點(方式)張貼。
十七、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有售票收費之必要時,應事先徵得本校同意,並由本校指定地點設置。
十八、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辦理活動,如需事先佈置場地,應將事先協調本校為之。
十九、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辦理活動者,應於活動結束後立即回復場地與設備之原狀並清潔打掃;未依規定恢復原狀與打掃者,本校得雇工或委託清潔公司代辦,所需費用除得由申請人繳交之清潔代辦費或保證金扣抵外,不足之數並應由申請人繳足差額。
二十、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違反本要點之規定經制止或勸告不聽者,本校得立即停止其使用,並沒入保證金及相關費用。
二十一、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若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致有應賠償或由本校代辦事項,在依規定繳清各項費用前,申請人與違規使用人均不得再申請借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
二十二、本要點經簽奉校長核可後並送宜蘭縣政府核備後公布實施,其修訂與廢止亦同。
附件一
宜蘭縣立人文國民中小學場地開放借用申請表 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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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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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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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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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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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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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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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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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場地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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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性質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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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設備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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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 使用費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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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費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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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清潔代辦費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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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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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起至 年 月 日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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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簽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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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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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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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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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結保證事項:
甲、保證遵守本要點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情事經校方人員制止或糾正仍未改善者,同意本校沒入保證金以為懲罰。
乙、保證依本要點第三點之規定,負責損害賠償責任,並同意由保證金先行扣抵賠償。
丙、保證於使用完竣後立即回復原狀與清潔,若未能立即回復原狀與清潔者,同意由學校以清潔代辦費代為處理。 具結人:__________簽章
退還保證金:新台幣_____仟元整。簽收人:__________簽章
※借用前請詳閱本校運動場地設施開放及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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