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國中小校園菸害防治實施辦法

公佈日期:            

第 一 條  為淨化校園空氣品質、維護師生員工健康,以避免造成健康危害,依「菸害防治法」之規定訂定「人文國中小校園菸害防治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凡進入校園之教職員工、學生及家長、廠商、臨時約僱之工作人員皆受本辦法規範。

第 三 條 依據「菸害防治法第15條第一款」--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菸規定,本校校園皆為禁菸場所。

第 四 條   行政中心負責禁菸標誌製作與維護,禁菸標誌應明顯告示於禁菸場所。

第 五 條 禁止於校園內供應與菸品有關之器物並嚴禁張貼菸品廣告。

第 六 條 違反禁菸行為包括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亂丟菸蒂,均屬之。違反「菸害防治法」之懲處:

一、教職員工應本「身教重於言教」之精神,於禁菸區內吸菸教職員工由人事室列入相關評議辦法規範之。

二、學生之菸害防治教育宣導及違規懲處,由學務組負責並依「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處理。

三、 外包廠商及其相關工作人員由總務組於其合約規範之。

四、 家長或其餘不具學生身分,進入校園參加學習活動人員,由主辦或邀約單位規範之。

第 七 條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任何人事應予勸阻,若經勸阻而拒不合作者,得向有關單位舉發並依本辦法第六條相關之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故意違犯者,得依菸害防治法移由警政單位處理。

第 九 條  檳榔防治實施辦法亦同。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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