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公私立國民小學、托兒所、幼稚園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暨停課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府衛疾字第1000062629A號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府衛疾字第1010008972號修正發布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範腸病毒在學童間交互傳染擴大流行,依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包含範圍如下:
(一)通報及處理規定機制。
(二)停課決定標準。
(三)停課之權責劃分。
(四)停課決定之程序。
(五)復課之程序。
三、通報及處理機制:
(一)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托兒所、幼稚園或幼兒園於發現學童有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案例時,應立即通知該名學童之家長送醫療院所就診,並嚴格要求學童立即請假一至二週。
(二)若七日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學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校、所(園)方應有雙重通報機制。
1.國小應通報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公私立幼稚園及幼兒園應通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托兒所應通報本府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並依程序陳報處長。
2.校、所(園)方應立即通報轄區衛生所協助因應措施。
(三)國小、托兒所、幼稚園或幼兒園平時應即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及衛教宣導,如有一名以上感染腸病毒時,應立即進行該班級消毒工作。
四、停課標準:
(一)國小低年級、托兒所、幼稚園及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停課七日措施:
1.若七日之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學童經醫師臨床疹斷為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
2.當年度經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檢出該鄉鎮(市)為腸病毒重症確定病例群聚流行時,如班上只要出現1位手足口病時,該班應即停課。
(二)國小中、高年級有群聚感染之虞者,得採停課措施。
五、停課之權責劃分:
(一)國小、托兒所、幼稚園或幼兒園之停課,由校、所(園)方與本府教育處或社會處共同決定之。
(二)遇有重大或危急疫情,有停課之必要時,由本府教育處或社會處協同相關局處決定之。
六、停課決定程序:
(一)由校、所(園)方邀集本府教育處、社會處、衛生局、轄區衛生所及家長代表等研商處理之。
(二)校、所(園)方應於三日內將補停課措施報請本府教育處、社會處核備。
七、復課之程序:停課原因不存在時,應即正常上課。
八、校、所(園)方或民間團體所辦之各項學藝活動或冬、夏令營等活動準用本規定。
九、本作業規定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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