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人文國民中小學天然災害停班停課緊急應變計畫

10106月○日奉 校長核定實施

一、為期本校於上班上課時間遇有天然災害(颱風、水災、土石流、地震等)需停班停課時,能立即採取有效緊急應變行動,以保護本校人員之安全,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校於上班上課時間遇有下列情形時,應立即成立天然災害停班停課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應變小組),成員應包括:校長、行政中心主任、課務組、學務組、總務組、資訊組、輔導組、人事及其他經校長指定之人員: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宣布停課(或停班停課)時【直接執行本計畫之應變措施】。

(二)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

(三)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本縣列入警戒區,且風雨預報達以下標準之一時:

1.颱風暴風半徑4小時內可能經過本縣,平均風力達6級以上或陣風達9級以上。

2.24小時預測降雨量達300毫米以上。

(四)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且降雨量達以下標準之一時:

1.發布本縣大豪雨特報(未來24小時累積降雨量達200毫米以上)。

2.定量降水預報顯示本校附近之區域未來12小時累積降雨量約達150毫米。

3.距離本校最近之雨量觀測站,24小時累積降雨量已達200毫米以上。

(五)其他特殊狀況且有危及學生安全之虞時。

 

三、本校應變小組成立後,應積極整備人員疏散及安置之相關資訊及物資,各單位分工情形如下:

(一)課務組:於宣布停班停課前,仍應維持正常教學。

(二)學務組:

1.清查當日學生請假情形及實際到校學生人數。

2.確認有無教職員及學生受困或傷亡,並加以統計記錄。

3.預先排定緊急避難安置處所之照護輪值人員。

4.要求各班群總導師、家族老師安撫學生情緒。

(三)總務組:

1.確認緊急避難安置處所及各項所需物品(食物、飲水、被服、照明設備、醫療用品、對講機或擴音器等)之供應來源無虞。

2.調查主要聯外道路、橋樑之交通有無中斷(查詢網站:公路防救災資訊系統,網址:http://bobe.thb.gov.tw/)。

3.各項設施設備之維護,如有災損(建築物龜裂、倒塌、校樹傾倒、淹水、土石流等),應即時加以記錄並拍照存證。

(四)人事:

1.清查當日教職員請假情形及實際到校教職員人數,以利任務分配。

2.查閱各項氣象資料:

(1)風力預測、24小時雨量預測資料(本項資訊僅於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期間提供)。

(2)距離本校最近氣象觀測站24小時累積雨量值(查詢網站及路徑:土石流防災資訊網-即時雨量,網址:http://246.swcb.gov.tw/weather/rainfall/rainfall.asp)。

(3)距離本校最近氣象觀測站過去136小時累積雨量值(查詢網站及路徑:氣象局-天氣觀測-雨量觀測-過去136小時累積雨量-宜蘭縣,網址:http://www.cwb.gov.tw/V6/observe/rainfall/i2.htm)。

(4)氣象局定量降水預報圖,判讀本校附近之區域未來12小時累積降雨量(網址:http://www.cwb.gov.tw/V6/forecast/fcst/QPF.htm?

 

四、應變小組成立1小時內,應由校長召集整備會議,校長不在時由行政中心主任(或指定其他主管)代理。整備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一)各項人員疏散及安置之相關資訊及與物資是否備齊。

(二)實際災情彙整及因應。

(三)決定本校是否停課或停班停課(如縣府已宣布時,本項無須討論),應以確保學生安全為主要考量因素,另得參考下列資訊:

1.本校受災情形(如:建築物或校樹倒塌、淹水、土石流、停水停電等)。

2.主要聯外道路交通是否中斷。

3.上開實際災情至放學前有無可能排除或好轉。

4.風力、雨量等預報資料。

5.鄰近學校是否停班停課。

(四)如需停班停課,應完成各項緊急應變措施之分工並即執行【如縣府已宣布停班停課,本項議程即逕為分配緊急應變措施之執行】

 

五、本校於上班時間自行決定停班停課或縣府宣布停課(停班停課)時,應立即實施下列緊急應變措施:

(一)停班停課訊息及災情之通報:

1.學務組以廣播或電話等方式,通知全校教職員及學生停班停課訊息。

2.應變小組決定停班停課時,人事填具停班停課報備單(格式如附件),傳真至縣府教育處及人事處,完成備查程序。

3.總務組向縣府教育處(電話:03-9251000-1411)通報本校各項災情;如遇特殊緊急情形時,應請縣府教育處儘速向國軍(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03-9******:)、警察(宜蘭縣政府警察局03-9325147)、消防(宜蘭縣政府消防局03-9365027)、社政(宜蘭縣政府社會處03-9328822)等單位通報,尋求必要之救援或物資協助。

4.課務組於本校網站公布停班停課訊息。

5.指定行政中心主任(或其他主管)為發言人,統一對外發言。

(二)教職員及學生之疏散、撤離或安置:

1.安排學生返家:

(1)由導師通知學生家長、學務處通知安親班,將學生接回。

(2)如確認聯外道路狀況良好且安全無虞,得同意學生結伴返家。

(3)如係於12時前決定停班停課,學校午餐應照常供應。

2.如有學生無人接回,或經評估災情後認為學生留置學校較為安全時,應即妥善辦理學生安置事宜:

(1)學務處應將學生集中安置於○○教室(或其他2樓以上適當處所),備妥相關物品(食物、飲水、被服、照明設備、醫療用品、對講機或擴音器等)、清點人數並安排教職員輪值照護。完成安置後應即回報縣府教育處及學生家長。

(2)如本校無適當處所可資就地安置學生時,應即聯絡鄉(鎮市)公所災害應變中心(電話:03-9******)或通報縣府教育處(電話:03-9251000-1411),轉請將學生安置於本校以外之其他適當處所,必要時並應請縣府教育處協調國軍(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03-9******:)、警察(宜蘭縣政府警察局03-9325147)、消防(宜蘭縣政府消防局03-9365027)等單位,派遣適當交通工具(高底盤車輛或膠筏等),協助撤離學生。完成安置後應即回報縣府教育處及學生家長。

3.如發現教職員及學生受困或受傷,學務處應立即聯絡消防宜蘭縣政府消防局(電話:03-9365027)、宜蘭縣政府衛生局(電話:03-9322634)等相關單位救援、施救、治療並安排後送。

4.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完竣後,除留守必要人員外,其餘教職員得先行返家。

 

六、本校非上班時間停班停課時,得參照本計畫辦理相關緊急應變措施。

 

七、本計畫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則

一、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或有致災之虞時,各機關學校首長得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班停課,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並通報本府。

 

二、如遇以下天然災害特殊情況,公教員工個人得自行決定停班停課:

(一)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積水,或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或土石流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無法通行、通行困難,或因地形變化確有危險之虞時,於情況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給予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

(二)天然災害發生後,其居住地區(指實際地點)災情已達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時,如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得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公教員工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

(三)天然災害發生後,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准予當事人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最多以15日為限)。

(四)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必經地區,經通報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上課者,由服務機關核實給予停止辦公期間。

(五)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123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由1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辦公期間。

 

 

宜蘭縣○○鄉(鎮市)○○國民小學天然災害停班停課緊急應變作業流程圖

 

完成疏散安置整備工作

各單位工作項目詳如計畫三

召開應變小組整備會議

會議議程詳如計畫四

完成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詳如計畫五

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小組成員及成立時間詳如計畫二

是否決定

停班停課

照常上班上課

縣府統一宣布停班停課時

持續注意

有無災情

是否需要

安置學生

通知家長接回學生

是否能夠

就地安置

備妥相關安置物品

指派專人輪值照護

迅向相關單位求援

學生全數返家後

完成學生安置後

部分學生未即接回

災害結束通知家長接回學生

 

回報縣府教育處

回報縣府教育處通知家長

回報縣府教育處

 

 


附件

各機關學校停班停課報備單

受文者

宜蘭縣政府教育處

宜蘭縣政府人事處

副本

收受者

 

內容

一、停班停課原因(概述):

                                             

                                              

二、停班停課決定:

1.日期:        

2.時段:全天早上下午其他              

3.種類:停止上班停止上課   停止上課,照常上班

報備

單位

機關

學校

名稱

 

首長

校長

核章

 

       

※各機關學校如因受地形、雨量、交通、水電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或有致災之虞時,得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校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班停課,並應確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且須即時詳填本表。

(一)本表請傳真至宜蘭縣政府人事處(傳真電話:03-9251084),並電洽承辦科員李奕萱(電話:03-9251000-1852)確認。

(二)學校停班停課另請傳真至宜蘭縣政府教育處(傳真電話:03-9252698),並電洽承辦人羅文隆老師確認(電話:03-925100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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