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使飲水機使用、管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辦法。 
二、管理部門
由總務組負責管理。 
三、資料建立
管理部門應建立飲水機等相關資料:飲水機分佈平面圖,並予編號。飲水機基本資料(包括廠牌、型式、取得日期、價格、附屬設備及其型錄等)。 
四、飲水機設置
(一)、飲水機以每單位設置一台為原則,配合各單位需要得增設或共同使用。
(二)、各單位於飲水機增設、換新、報廢,應通知總務組管理。
(三)、飲水機應放置於室內,其周圍環境應保持清潔,若在有機溶劑場所內,或因實驗製程會產生粉塵、棉絮等飄浮物,則應將飲水機隔離,以避免污染。
(四)、依環保署「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規定,經環保署指定之公告場所,設置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飲水機或飲水檯),應檢具「飲用水設備登記申請表」及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說明書等有關文件,向所在地縣(市) 政府申請飲用水設備登記,取得登記使用證明,並將該證明張貼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後,始得使用。 
五、水源管理
(一)、飲水機之水源以自來水為原則,如使用地下水應處理至符合飲用標準。
(二)、飲用水之水塔(蓄水池)由工務部門每年應清洗一次以上。 
六、飲水機清洗維護
(一)、飲水機設備之清洗維護以外包為原則,其濾心清洗及更換由總務交由廠商施作,施作完成後將維護內容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記錄表」外,應由使用單位簽認,始得辦理請款。
(二)、飲水機表面擦拭及四周環境維護及機體外管線保養維護由總務組負責清理。
(三)、「過濾器濾心」由總務組統一領料後交廠商辦理更換作業。
(四)、飲水機過濾器濾心,每六月更換一次,並依照水質檢測表行調整。
七、水質檢測項目及頻率
(一)、飲水機水質由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採樣、檢測,水質檢驗記錄應
 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1.以自來水為水源者:
經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及總菌落數。
2.非以自來水為水源者:
經設備處理後水質,除檢測大腸桿菌群及總菌落數外,其水源應每隔 三個月檢測硝酸鹽氮及砷,其中水源之硝酸鹽氮及砷,連續一年檢測 結果均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檢測時,自次年起改為每隔六個月檢測一次。
3.上項檢測項目得視水質狀況酌予增加檢測項目。
4.飲水機(檯)設備其出水溫度維持於攝氏度以上者,得免依前項辦理每隔 三個月大腸桿菌群及總菌落數之檢測。 
八、抽驗台數
每次執行抽驗台數之比例為全校區總台數之八分之一(未達一台者以一台計),抽驗 應採輪流並迴避前已完成檢驗設備之方式辦理。 
九、檢驗結果
(一)、飲水機(檯)處理後之水質,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即依序採取 下列措施:
1.關閉進水源,停止使用。
2.於該飲水機(檯)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
3.進行設備維修工作若無法即時完成應洽設備廠商提供機台代用。
4.獲悉水質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後,應於三日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水質 檢驗數據。
(二)、設備維修工作完成後,應再進行水質複驗,其已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檢據符合
 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報請查驗,完成改善後,始得再供飲用。

 

十、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水質檢驗表: DSC0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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